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粵20民終3937號 吳均權、陳輝: 本院受理上訴人羅兆倫與被上訴人郭敏聰及原審第三人吳均權、陳輝追加被執(zhí)行人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4)粵20民終39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羅兆倫負擔(已預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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