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粵20民終4113號 成都元煉科技有限公司、甘煉: 本院受理上訴人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四川馳聘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蘇州金峰物聯(lián)網(wǎng)技術(shù)有限公司、申通快遞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成都元煉科技有限公司、雷鋼、何寶容、徐躍強、韋金教、馬萬立、陳敏、甘煉、黃安平、陳日春、薛久明、黃明遠、黃書平、黃寅志、楊志全、陳偉華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因成都元煉科技有限公司、甘煉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成都元煉科技有限公司、甘煉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和應(yīng)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24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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