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022)粵20破14號之一 2021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破產清算一案。查明,在本案清算過程中,管理人對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進行了接管、調查、債權審查、財產接收等工作。經管理人調查,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已停業(yè)多年,管理人未接收到債務人任何財產。截至管理人報告之日止,共有1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1筆債權,申報金額合計476.19元,本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已裁定確認上述1家債權人申報的1筆債權,確認債權總額為476.19元。 本院認為,根據管理人對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的財產和負債情況進行調查的結果,可以認定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法定破產條件,故管理人提請本院宣告其破產,符合法律規(guī)定。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也沒有財產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請終結破產程序,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guī)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宣告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破產并終結中山市糧食局南頭糧食管理所破產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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