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510號
李兆銀: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立群與被上訴人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吳少輝、溫軍周及原審第三人官文達、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510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2072民初33號民事判決;二、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陳立群返還購車款86000元;三、溫軍周、吳少輝對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陳立群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510號
溫軍周、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立群與被上訴人吳少輝、你們及原審第三人官文達、李兆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510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2072民初33號民事判決;二、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陳立群返還購車款86000元;三、溫軍周、吳少輝對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陳立群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510號
官文達: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立群與被上訴人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吳少輝、溫軍周及原審第三人李兆銀、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終510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2072民初33號民事判決;二、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陳立群返還購車款86000元;三、溫軍周、吳少輝對中山市萬勛二手車經(jīng)銷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陳立群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