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103號(hào) 劉君毅: 本院受理上訴人劉城燕與被上訴人吳鑒宏、陳鏡豪、劉君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采用其他方式無(wú)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2)粵20民終103號(hào)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19423號(hào)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guò)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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