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民終271號 何夢夢、黃偉千: 上訴人中山市保綠塑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夢夢、原審被告黃偉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本院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2022)粵20民終2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2072民初2857號民事判決; 二、黃偉千、何夢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山市保綠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89091元及逾期利息(以389091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中山市保綠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2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119元,合計14341元(該款中山市保綠塑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中山市保綠塑料有限公司負擔103元,由黃偉千、何夢夢負擔14238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中山市保綠塑料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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