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10472號 劉建華、于志方: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祥紅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04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88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8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劉建華、于志方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陳祥紅償還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計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8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上訴人陳祥紅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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