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6565號 許爾兵: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勝華因與被上訴人許爾兵、汪月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65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21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第四項(xiàng)、第五項(xiàng);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217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第三項(xiàng)、第六項(xiàng);三、確認(rèn)黃勝華與許爾兵、汪月梅于2017年6月17日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部分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四、許爾兵、汪月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黃勝華支付違約金150000元;五、駁回黃勝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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