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4342號 中山市長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上訴人中山市黃圃鎮(zhèn)陸鑫金屬制品加工廠(以下簡稱陸鑫廠)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和庭電器有限公司及你、原審第三人王長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4342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撤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645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64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山市和庭電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長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黃圃鎮(zhèn)陸鑫金屬制品加工廠(普通合伙)支付貨款1035653元,并以1035653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從2020年11月19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償之日止;三、駁回中山市黃圃鎮(zhèn)陸鑫金屬制品加工廠(普通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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