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611號 張煒: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樂歌飲食娛樂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嘉鴻貿(mào)易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張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56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68元(該款上訴人樂歌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樂歌公司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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