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初306號 梁振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一力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訴你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請追加中山市圍墾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將訴訟請求1變更為:判令被告梁振友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的租金21172.6元、違約金6351.78元,合計27524.38元。并以27524.38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5月6日起,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2年4月1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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