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初36、234-244、248-252號 惠州市光大置業(yè)有限公司、惠州市鑫來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資有限公司、惠州市眾望光耀城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楊鎮(zhèn)古、郭贊樓、郭耀名:
原告李立與被告付素女、鄭慧明、聶衛(wèi)、林皖、鄒解萍、李建生、付德逵、宋儉、林劈枝、李云、楊改梅、盧溫鐸、鐘華、鐘林英、鄧明玉、付佐運、程婷、唐志杰、劉姝嫚及你(你單位)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共十七案,本院已作出(2021)粵20民初36、234-244、248-252號民事判決。李立不服,提出上訴。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自公告之日起,限你到本院民事審判第四庭領(lǐng)取上述文書,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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