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6237號(hào) 吳凡:
本院受理上訴人盧偉豪與被上訴人劉秭祺、原審被告珠海逸豪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黃升、張斌、范志紅、吳漢、吳凡、楊金保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6237號(hào)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6526號(hào)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6526號(hào)民事判決第二、三項(xiàng);三、駁回被上訴人劉秭祺的其他訴訟請(qǐng)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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