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011號 李嘉琳:
本院受理上訴人鄭永琛與被上訴人蕭結(jié)卿、李祖宏、李嘉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50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15117號民事判決的第二、三項;二、變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15117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為“蕭結(jié)卿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鄭永琛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扣除蕭結(jié)卿于2019年3月22日支付的5000元)];三、撤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15117號民事判決的第四項;四、駁回鄭永琛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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