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7412號 馮日梅、周新文:
本院受理上訴人深圳市盈泰進出口有限公司與中山市金銘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及你們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74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2161號民事判決;二、深圳市盈泰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中山市金銘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模具款180000元;三、駁回中山市金銘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823.5元,由深圳市盈泰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3696元,中山市金銘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112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為4823.5元,由深圳市盈泰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3696元,中山市金銘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1127.5元。(上述訴訟費用已由中山市金銘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預交4823.5元、深圳市盈泰進出口有限公司預交4823.5元,本院及一審法院不作退還,由深圳市盈泰進出口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山市金銘興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568.5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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