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初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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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紫輝訴被告李立、光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你、你單位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粵20民初35號民事判決。李立不服,提出上訴。因你及你單位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及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和送交上訴狀副本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限于30日內到本院民事審判第四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逾期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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