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3490-3497號 吳瑛偉:
本院受理上訴人龍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3490-3497號)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潤誠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3490-3497號)、廣東華洋建設有限公司(3490-3497號)、葉常春(3490-3497號)、楊宜有(3490號)、潘正寬(3491號)、李容根(3492號)、孫曉虎(3493號)、葉兆華(3494號)、劉澤平(3495號)、李勝國(3496號)、鄺相云(3497號)及你勞務合同糾紛8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490-34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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