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4756號 孫志航: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干輝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47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8830號民事判決;二、孫志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黃干輝借款本金37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實欠數(shù)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為止);三、駁回黃干輝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