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1452號 中山市八圓八飯店南朗分店:
本院受理中山中森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八圓八飯店、周燕初、金昌學(xué)、郭志華以及原審被告中山市八圓八飯店南朗分店、陳偉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4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556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556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山市八圓八飯店南朗分店、中山市八圓八飯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中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607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95.5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計算;以46079.5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556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周燕初、郭志華、陳偉耀、金昌學(xué)在中山市八圓八飯店南朗分店、中山市八圓八飯店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本案上述債務(wù)時,以其個人其他財產(chǎn)向中森公司予以清償;四、駁回中山中森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