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行初114號(hào) 陳曉麗、陳秋娟、鐘南朝、鐘秀梅、鄧燕才、楊翠、謝永燕、蔡艷云、王蕭泓、劉貽月、何國(guó)英、黃張李、姚美心、李啟國(guó)、鄭繼時(shí)、李梅勁、黃振蘭、方健、張淑蘭、王麗文:
原告戴文慧等24人訴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及第三人中山市雅建房地產(chǎn)發(fā)展有限公司及你們自然資源行政許可及行政復(fù)議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20行初114號(hào)行政裁定書。原告戴文慧等24人不服,提出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上訴狀副本。上訴要點(diǎn):撤銷原審裁定,重新審理。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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