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3296號 景德鎮(zhèn)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伍燦彬與被上訴人羅繼洪、原審被告景德鎮(zhèn)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32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撤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11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二、變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11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為“伍燦彬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羅繼洪給付27752.80元及利息(計算方式:以27752.8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羅繼洪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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