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初56號 段偉、田遠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亞平、吳文章、段偉、田遠波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因你們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證據(jù)交換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原告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起訴要點:一、判令陳亞平、吳文章立即履行“中府國用(2009)第易321882號”使用權(quán)面積35106.7平方米地塊上臨時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拆除清理義務(wù)或向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成本費404.36萬元;二、判令陳亞平、吳文章向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賠償因陳亞平、吳文章違約導致的資金成本損失3168萬元;三、判令陳亞平、吳文章向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賠償因陳亞平、吳文章違約導致的經(jīng)營性損失484.93萬元;四、判令陳亞平、吳文章向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賠償因陳亞平、吳文章違約導致的土地閑置費損失4465.76萬元;五、判令陳亞平、吳文章、段偉、田遠波向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萬元;六、本案產(chǎn)生的全部訴訟費用、航拍費(1522.5元)、公證費(2440元)、評估費(3萬元)、保全費由陳亞平、吳文章、段偉、田遠波承擔。(一至五項總計:10523.20225萬元) 被告陳亞平、吳文章反訴要點:1、請求判令撤銷2018年2月8日原告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亞平、吳文章及段偉、田遠波簽訂的中山市寶訊企業(yè)服務(wù)有限公司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及其補充協(xié)議。2、訴訟費用由深圳市瀚豐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9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證據(jù)交換,于2022年1月5日9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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