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初2號 張永熙、黃會川: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訴被告中山市恒立針棉織品有限公司、黃慧敏、歐志宗、鐘小燕、第三人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與破產有關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初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確認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向被告中山市恒立針棉織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的債權5087330.61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87330.61元(暫計至2020年3月19日)];二、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就本判決第一判項的債權,對涉案質押物[被告中山市恒立針棉織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在6581505.72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黃慧敏、歐志宗、鐘小燕、張永熙、黃會川對第一判項中被告中山市恒立針棉織品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黃慧敏、歐志宗、鐘小燕、張永熙、黃會川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山市恒立針棉織品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870.5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山市恒立針棉織品有限公司、被告黃慧敏、歐志宗、鐘小燕、張永熙、黃會川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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