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3400號 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周文耀:
本院受理上訴人謝汪山與你及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中山市尚建實業(yè)有限公司、潘建波及原審被告周文耀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4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847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847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被上訴人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對原審被告周文耀的本案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上訴人謝汪山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9088元,由上訴人謝汪山負擔1841元,原審被告周文耀及被上訴人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負擔1724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28元,由被上訴人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山東一建建設(shè)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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