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3722號 張偉明: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7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362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362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362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張偉明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償還借款本金511744.61元以及利息、復利、罰息[截至2019年12月18日,利息為10610.62元,復利為173.06元,罰息為87.67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為基數(shù)、利率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即(LPR-0.635%)計收,復利、罰息分別以應付未付利息、逾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即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上浮50%即(LPR-0.635%)×1.5計收;從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分別以應付未付利息、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上浮50%即(LPR-0.635%)×1.5計收復利、罰息;上述貸款利率重新定價日為每年1月1日];四、在本案債權范圍內,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對張偉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東升鎮(zhèn)坦背西二馬路153號可逸豪苑4期19幢2303房[易房抵字第DY201700288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駁回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