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3047號 中山市宏泰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冠俐五金鋼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宏泰精密鑄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鑄件公司)、楊萬春、中山市宏泰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模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0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301元,由上訴人中山市冠俐五金鋼材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0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本案按上訴人中山市宏泰精密鑄件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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