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1454號 盧樹才: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華洋塑膠顏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盧樹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14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6373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盧樹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中山市華洋塑膠顏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0567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34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67167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上訴人中山市華洋塑膠顏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740.25元,訴訟保全費7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2460.25元(中山市華洋塑膠顏料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盧樹才負(fù)擔(dān)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中山市華洋塑膠顏料有限公司;二審案件受理費1564元由盧樹才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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