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2125號
辛學超: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21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準許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725元,減半收取362.5元,由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