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2668號(hào) 中山市恩東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謝素萍與被上訴人深圳市中元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2668號(hào)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932元,由謝素萍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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