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302號
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傍旺與被上訴人冀洪勛、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3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11289號民事判決主文;二、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41680.18元給黃傍旺;三、駁回黃傍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182元,訴訟保全費573元,合計1755元(黃傍旺已預交),由黃傍旺負擔438元,由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1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42元(黃傍旺已預交),由黃傍旺負擔12元,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30元(經(jīng)比對一、二審負擔情況,執(zhí)行時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交通事故賠償款時向黃傍旺徑付2147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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