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1609號
李志偉:
本院受理上訴人林中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1609號民事裁定書。判決要點:準許上訴人林中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1566元(上訴人林中已預交),減半收取783元,由上訴人林中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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