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1292號
郭容芳: 本院受理上訴人廖維生、郭連芳、中山市加美利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郭偉明、郭容芳與陳國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12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9455元,由上訴人廖維生、郭連芳、中山市加美利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郭偉明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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