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8185號
許海學、劉錦玲: 本院受理上訴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許海學、劉錦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81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317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31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劉錦玲對許海學所欠的第一判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491元,減半收取為3246元,財產保全費620元,合計3866元,由被上訴人許海學、劉錦玲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491元,由被上訴人許海學、劉錦玲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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