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行終322號
中山市兆隆祥興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賢: 本院受理中山市東升鎮(zhèn)勝龍村第八經(jīng)濟合作社與中山市國土資源局、中山市兆隆祥興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賢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中山市東升鎮(zhèn)勝龍村第八經(jīng)濟合作社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粵2071行初711號行政裁定, 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現(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達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合議庭由審判員王鵬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高琳、王昕組成,由肖炫霓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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