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484號
王曉燕: 本院受理上訴人劉迪榮與賀明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中山市樂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及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48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730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審。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