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6103號(hào)
黃智光、劉海連: 本院受理上訴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wú)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6103號(hào)民事判決書(shū)。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guò)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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