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6384號 胡永暉: 本院受理上訴人胡錦昌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63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236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236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胡錦昌、原審被告胡永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共同向被上訴人梁家源償還借款本金246500元、逾期還款利息(以246500元為本金,從2016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但以年利率24%為限);三、駁回被上訴人梁家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減半收取3050元,訴訟保全費2120元,合共5170元(該款被上訴人梁家源已預交),由被上訴人梁家源負擔73元、上訴人胡錦昌、原審被告胡永暉共同負擔5097元(上訴人胡錦昌、原審被告胡永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或逕付被上訴人梁家源)。二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上訴人胡錦昌已預交),由上訴人胡錦昌負擔6015元,被上訴人梁家源負擔85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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