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1550號
李昕: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橋藝因與被上訴人李玲、原審第三人李昕、中山市樂有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港口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15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722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7220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第六項;三、上訴人黃橋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李玲支付本案律師費損失70000元;四、駁回被上訴人李玲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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