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242號 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眾禾心電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劉應(yīng)海、中山市松林紙類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東鳳鎮(zhèn)老高電子元件加工場、原審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中山市眾禾心電氣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32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劉應(yīng)海、中山市松林紙類制品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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