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579號 林文漢、王一鳴: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泳珊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5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4042號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林文漢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陳泳珊償還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實欠款額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在年利率24%的范圍內,從2017年5月21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三、原審被告林文漢及被上訴人王一鳴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陳泳珊償還借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實欠款額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在年利率24%的范圍內,從2017年5月21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四、原審被告林文漢及被上訴人王一鳴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陳泳珊賠償律師費5000元;五、駁回上訴人陳泳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864元(上訴人陳泳珊已預交),由上訴人陳泳珊負擔164元,原審被告林文漢負擔67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700元(上訴人陳泳珊已預交),由上訴人陳泳珊負擔5762元,被上訴人王一鳴負擔938元(被上訴人王一鳴負擔部分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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