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632號
陳煒文、何瑞明: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鉛明與被上訴人李軍、原審第三人中山市世華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以及你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6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辦單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設計制作及技術支持:中山網 粵ICP備11053359 粵公網安備 44200002443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