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599號 唐滿廉: 本院受理上訴人梅惠玲與被上訴人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及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35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892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892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唐滿廉、梅惠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共同向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償還截至2018年1月2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3907.79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際欠款本金193907.79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三、駁回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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