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2320號 朱子德: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靜與被上訴人中山合豐飲食管理有限公司、鄧艷青、朱子德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23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71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71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37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李靜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中山合豐飲食管理有限公司賠償損失(以200萬元為本金從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與同期同類活期存款利率之差計付);四、駁回中山合豐飲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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