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1321號 唐滿廉、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梅惠玲與被上訴人梁林敏、李杰銘以及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13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491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491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原審被告耀鴻電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李杰銘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被上訴人梁林敏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27600元(上訴人梅惠玲已預交),由被上訴人梁林敏負擔(被上訴人梁林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 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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