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509號 中山市佳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劉璐與被上訴人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廣東中寶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黃雄立、及你單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55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317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3172號民事判決第一、四、六、七、八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317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廣東中寶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及租賃物占有使用費[計算方法:2016年9月15日計付850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間,每月15日計付115000元;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間,每月15日計付79000元;先以保證金560000元及服務(wù)費115000元抵扣本項應(yīng)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費];四、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3172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廣東中寶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計算方法:以實欠的已到期租金及租賃物占有使用費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0%自2016年9月15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最高不超過461100元);五、黃雄立、劉璐、中山市佳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對廣東中寶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六、黃雄立、劉璐、中山市佳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廣東中寶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償;七、駁回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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