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5177號
謝芳林:
本院受理你與陸春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20民終517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陸春宏負(fù)擔(dān)。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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