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 告
(2018)粵20民申51號
周克寧:
本院受理李莉因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拒收,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申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李莉撤回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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