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22號 胡繼洪: 本院受理上訴人廣東天乙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原審被告海南中通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黃采南、胡繼洪、中山市天乙銅業(yè)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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