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868號 梁能國、廣東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謝龍軍、鐘大均、梁能國、中山市古鎮(zhèn)古四經(jīng)濟發(fā)展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廣東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8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三、駁回被上訴人謝龍軍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702元(謝龍軍已預交),由鐘大均、梁能國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702元(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謝龍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終3868號 梁能國、廣東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謝龍軍、鐘大均、梁能國、中山市古鎮(zhèn)古四經(jīng)濟發(fā)展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廣東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終38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三、駁回被上訴人謝龍軍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702元(謝龍軍已預交),由鐘大均、梁能國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702元(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謝龍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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