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初45號 中山市極地陽光木業(yè)有限公司、郝春富: 本院受理原告陳清祝訴孫鵬龍、陳風龍、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以及你(你單位)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起訴要點:判令中山市極地陽光木業(yè)有限公司、郝春富、孫鵬龍、陳風龍、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返還價值人民幣16114051.1元的貨物,不能返還的按照實際價值予以賠償。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9時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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